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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荆州,汉族,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无党派人士,曾任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律协副监事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卓尔智联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词条类别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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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最高学位
职业
主要成就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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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朱征夫,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荆州,汉族,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无党派人士,曾任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律协副监事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卓尔智联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征夫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围绕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积极参政议政。2003年,他作为广东省政协委员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2014、2016、2017年连续提出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提案;2018年首次提出《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法审查》。2019年,他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系列措施建议。2023年,其作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除制度,2024年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和全面推行“身份证电子邮箱”电子送达方式。2025年,朱征夫建议检察机关加大趋利性执法司法整治力度,对异地及本地逐利性执法案件实行指定管辖。此外,他曾出版《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和《公民的权利》等作品。
人物经历
早期经历
朱征夫,男,汉族,湖北荆州人,196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
学习经历
1980年9月至1987年7月,朱征夫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1994年至1997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获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8月至1999年7月,作为访问学者前往哈佛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投资法。
2003年10月,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参加广东省委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统战理论研讨班的学习。
2005年5月,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参加中央统战部第二期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理论研讨班的学习。
2005年7月,参加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班的学习。
2008年4月,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参加无党派人士理论研究班第十期的学习。
2012年4月,参加中央统战部(2012)香港社会管理研讨班学习。
2014年6月,在延安干部学院参加第六期全国归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高级研修班。
2016年春,开始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学习,2020年获得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硕士(EMBA)学位。
工作经历
1987年8月至1993年3月,在万宝电器进出口公司和亚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1993年4月至1998年2月,先后为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8年3月至2019年,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
2001年1月起,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2年,参加证监会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独立董事第四期培训班,获得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017年3月10日起,被卓尔智联集团有限公司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9年3月,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社会职务
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八、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广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欧美同学会副会长,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观点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之所以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遭受侵害,除了全社会“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制约公权力意识缺失外,还与《宪法》关于保护人权的规定没有具体化有关。对于冤假错案问题,要从更深层次反思。
相关事件
2025年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引发社会关注。新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这项制度旨在为轻微过错者“松绑”。此前,朱征夫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呼吁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这导致朱征夫成为大量网民攻击的对象。大量网传消息称:“武大法学教授朱征夫,其子朱卓拉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亦有传言称其吸毒的儿子名为“朱卓佳”,还有更夸张的传言称其全家涉毒,质疑其提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建议是为家人考虑。
2025年12月1日,朱征夫向媒体表示,针对网上的恶意诋毁和造谣中伤行为,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据了解,朱征夫没有叫“朱卓佳”或者“朱卓拉”的儿子,家人也从未涉毒,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建言建议
| 建议时间 | 身份/职位 | 建议内容 |
|---|---|---|
| 2003年8月 | 广东省政协委员 | 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 |
| 2009年 | 全国政协委员 | 在全国最先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案 |
| 2010年 | - | 在全国最先质疑房产税试点,提出房产税应当按《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设立 |
| 2016年 | 全国政协委员 | 提出了关于防止冤案的9项系列提案,分别为《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受奖》《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要慎重》《少安排法官开会》《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适当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 2016年 | - | 提出《关于建立外国法和国际法国家数据库》的提案 |
| 2014、2016、2017年 | - | 连续持续提出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提案 |
| 2018年 | - | 首次提出《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法审查》 |
| 2018年 | 全国政协委员 | 提出建议:修改《国籍法》第九条,如果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不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则中国只承认该公民中国国籍,对其外国国籍不予承认;出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考虑,在刑事诉讼中,若对犯罪嫌疑人手机进行查扣,建议按照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程序的规定,对扣查手机行为进行严格约束;提出关于让中国驾照“和国际接轨”的提案; |
| 2019年 | 全国政协委员 | 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系列措施建议,包括将经济犯罪的罚没所得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以此剪断地方司法权进行选择性、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
| 2020年 | 全国政协委员 | 提出《关于中央政府向每个公民发疫情补贴以纾[shū]难解困刺激经济发展的提案》《纪念死难者,弘扬共同抗疫的伟大精神的提案》《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大幅降低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率,下决心解除“取保难”的提案》等提案 |
| 建议时间 | 身份/职位 | 建议内容 |
|---|---|---|
| 2021年3月 | 全国政协委员 | 建议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从根本上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
| 2022年3月 | 全国政协委员 | 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最高处死刑,必要时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罪犯要处以死刑,形成强大威慑 |
| 2023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 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除制度 |
| 2024年2月 |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 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
| 2024年3月 |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 建议全面推行“身份证电子邮箱”的电子送达方式,修订电子送达法律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 |
| 2025年3月 |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整治力度。对于涉及异地独立性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将案件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移送企业所在地或被告企业家经常居住地的检察院、法院进行管辖。对于本地企业受到本地公安的逐利性执法案件,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法院办理更为适宜的,应当指定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法院进行管辖。要根治“远洋捕捞”[a]现象,需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对此,朱征夫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或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
